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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新举措为注册会计师银行函证工作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6/8/18 16:24:31  查看次数: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6-08-05

  我国在推动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大力推动下,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年的呼吁迎来了新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近日,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这对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银行业来说,都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是继1999年之后,国家部委层面的两家主管部门再一次联合发文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永宏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知推出的新举措将为高质、高效的银行函证回函工作保驾护航。

  规范银行函证防范财务舞弊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与企业经营活动及银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形式更加复杂多样,银行函证程序的执行面临诸多问题。

  这既影响了银行函证的实际效果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也不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函证的回函效率和质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回函格式不统一、回函不及时、回函率低等。

  “有时甚至存在由于回函不实导致引发银行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的可能,如虚构银行存款、伪造收入凭单和银行对账单、掩盖银行存款被质押冻结的信息等行为。”陈永宏说。

  从近年来资本市场的造假案例来看,企业造假手段愈来愈隐蔽,全业务循环的系统性造假愈来愈成为趋势。然而,所有案例都需要通过资金流的配合来完成。作为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核心审计程序,银行函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是针对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从银行等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通常被注册会计师认为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当无法获取重要账户的银行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几乎无法通过其他替代测试程序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部合伙人王微伟说。

  然而,在实践中,银行对账单及网银记录可以轻易被伪造。少数内部控制不健全的中小银行可能不需要授权和指定责任人就对未经复核的银行对账单等加盖签章。如果企业有刻意造假行为,而银行回函又不能提供可靠的信息,就会导致事务所审计失败。

  “银行函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仅能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和信用层面充分、便捷地实现信息共享,而且能够极大地减少重复工作,更将极大地节省社会资源。”陈永宏说。

  通知的出台是对国务院倡导诚信社会共建的回应,也是国家在商业和金融领域诚信建设中不断完善法制的一种体现。

  此外,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振认为,通知的贯彻实施,将大大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决策部署,为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的推进落实保驾护航。

  银行函证重要性提高到新高度

  对比1999年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近日发布的通知有众多亮点,业内人士也纷纷为其“点赞”。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就注册会计师银行函证的格式内容和保密义务,以及银行回函的工作程序、回函要求、回函的内部控制、集中处理机制和对银行回函的监管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

  比如,通知要求银行从健全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函证的重要性;针对银行函证中的实务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增加了银行询证函中的询证项目,使之能够覆盖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考虑到在我国,某些外资银行采用了空白式银行询证函的实际情况,通知还增加了空白式询证函参考格式供注册会计师备选。

  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总裁王越豪看来,通知将银行函证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全新的高度,并将目前银行已推出的与企业间的各项主要业务等均纳入函证范围,对各方签字、签章包括预留印鉴、骑缝章等的运用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赋予注册会计师反映疑虑和投诉问题的权利。

  可以说,通知借鉴了执业准则应用指南的询证函格式并加以完善,极大丰富了函证的内容,充分反映了目前银行与企业间多样化的往来信息。同时,通知对银行在回函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提出了明确要求,清晰界定了银行、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单位在函证过程中的职责和执行要求。这将大力推动银行函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并相应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

  王微伟也认为,通知将银行回函工作提高到了金融安全保障措施的新高度。

  “取得银行回函不仅是注册会计师单方面取证的一种责任,银行回函也不再仅仅起到辅助作用。”王微伟说,通知将银行回函作为金融服务的内在组成部分,要求受银监会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他银行高质高效反馈函证信息,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同时,通知明确了回函途径,比如“银行回函应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

  这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的要求一致。

  各方合力推进通知落实

  要将通知要求落到实处,需要注册会计师、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王越豪从这3方面提出了建议。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首先要认真学习通知,熟悉该文件与1999年通知及执业准则指南的不同之处,及时更新询证函格式。其次,注册会计师应规范填列询证函,包括内容应完整、准确,不适用的内容应以斜线划掉,需要被审计或验证单位签字和签章的,如经办人签字、预留印鉴、加盖骑缝章等,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完整、规范签署。最后,注册会计师必须有效控制函证过程,对于银行影响回函可靠性的操作应及时沟通和纠正,如将询证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转交等不当做法。

  银行部门同样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述通知,正确理解相关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切实贯彻通知精神。

  “建议银行结合实际情况在两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并予以公示,以提高函证工作效率。”王越豪说,一方面,银行应统一回函用章的式样、名称及法律效力的认定,如考虑统一采用询证函确认章等,以符合通知所述询证函(包括回函)仅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验资目的之规定,有利于保护银行权益,增强银行询证函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证据的可靠性。另一方面,银行应明确并公开注册会计师反映疑虑及投诉的具体渠道,包括开户行的上级行具体级别、受理部门、反映及投诉的流程、结果反馈的时间要求、超出规定时间未予反馈时的处理等,使注册会计师反映疑虑及投诉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银行函证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银行对具体流程规定的公开、透明、清晰,将极大地减少实际执行中因信息传递不及时、不畅通导致的无效工作,也有利于推动银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并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因此,建议金融监管部门适时对各银行与函证工作相关的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对银行回函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王越豪说。

  徐振也呼吁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响应通知精神,尽快建立统一的银行函证处理中心,让这项惠及金融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策尽快“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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