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规〔2017〕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精神,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县以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会计主管累计满7年;
(二)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会计主管累计满7年;
(三)在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
第七条 学术水平
(一)精通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财务、会计发展最新动态,对财务、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2000字以上);
2.本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书籍1部以上,或者正式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3.省、部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八条 工作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期间,在经济决策、财务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者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
(二)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新的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规范,效果显著,在市级以上范围起引领和示范作用,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者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
(三)在全省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会计管理改革等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形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采纳并实施;
(四)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财务会计类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
(五)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兼并重组、清算等方案的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六)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以上,为市级以上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七)入选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完成所有课程学习。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参评:
(一)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二)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止到参评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企业分类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期刊是指具有国内统一的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期刊,不含增刊、专刊;论文发表必须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
(四)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
(五)“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六)“主要完成人”指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应排前三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19日。